环保部发布了“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六阶段)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”
按照以往经验,商用车行业的排放控制升级都是先“重”后“轻”。这不,5月12日,环保部发布了“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六阶段)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”。从即日起到6月13日,各相关方可提出书面意见。
在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六阶段)(征求意见稿)》中,记者看到,其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、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。
该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、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km/h的轻型汽车(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)。
具体来看,对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,该标准规定了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、实际行驶排放(RDE)排气污染物、曲轴箱污染物、蒸发污染物、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,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、车载诊断(OBD)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。
对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,本标准规定了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、实际行驶排放(RDE)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,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、车载诊断(OBD)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。
此外,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(LPG)或天然气(NG)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。
从涉及的方面看,这份标准可谓全面,不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、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,还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、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,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,以及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,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。
与GB18352.5-2013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第五阶段)》相比,这份标准的主要变化有:变更了Ⅰ型试验测试循环,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,增加了汽油车排放颗粒物数量测量要求;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(RDE)试验定为Ⅱ型试验;加严了Ⅵ型试验项目和限值;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、阈值及监测条件等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;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;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;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;增加了加油过程污染物控制要求;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试验要求。
在这份标准自发布之日起,即可依据其进行型式检验,自2020年1月1日起,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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